如何去調解委員會?
首先要知道他方戶籍地在哪裡,例如他方戶籍地在高雄市小港區,那麼版主就要到高雄市小港區公所的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當然如果他方要申請調解,就得要到版主戶籍地的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調解委員會:
由鄉、鎮、市長就鄉、鎮、市內具有法律知識、信望素孚之公正人士推薦,並檢送其姓名、學歷、經歷及家庭狀況等資料,送請鄉、鎮、市民代表會同意後聘任,任期四年。
調解事件之管轄:
一 兩造均在同一鄉、鎮、市居住者,由該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二 兩造不在同一鄉、鎮、市居住者,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所在地或犯罪地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調解期日不到場者視為調解不成立: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於調解期日不到場者,視為調解不成立。但調解委員會認為有成立調解之望者,得另定調解期日。
調解成立應作成調解書:
調解成立時,調解委員會應作成調解書,記載左列事項,並由當事人及出席調解委員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一 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居所。如有參加調解之利害關係人時,其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居所。
二 出席調解委員姓名及列席協同調解人之姓名、職業、住、居所。
三 調解事由。
四 調解成立之內容。
五 調解成立之場所。
六 調解成立之年、月、日。
前項調解書,調解委員會應於調解成立之日起三日內,報知鄉、鎮、市公所。
第 23 條 鄉、鎮、市公所應於調解成立之日起七日內,將調解書送請管轄法院審核。
前項調解書,法院應儘速審核,認其與法令無牴觸者,應由推事簽名並蓋法院印信,除抽存一份外,發還鄉、鎮、市公所送達當事人。
法院因調解內容與法令牴觸未予核定之事件,應將其理由通知鄉、鎮、市公所。
調解文書之送達,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送達之規定。
調解事項:
調解民、刑事案件。
聲請調解的方法:
以書面提出:先向本市調解委員會索取聲請調解書,於填寫後交由服務人員提出聲請,並依對造人數提出相對繕本數量。
由服務人員代填寫:聲請人如不便或不能自行書寫者,得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以口頭陳述,由調解委員會人員製作聲請調解筆錄。
亦可就近請各里幹事代為填寫後,再向調解委員會提出。
由調解委員會排定日期,通知兩造當事人或代理人,攜帶身分證、印章及有關文件證據,於指定日期、處所報到接受調解。
調解的效力:
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4條第一項)
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4條第二項)
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具有執行名義。(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24條第二項)
民事事件已繫於法院,在判決確定前,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者,視為調解成立時撤回起訴。(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25條第一項)
刑事事件於偵查中或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前,調解成立,函法院核定,並經當事人同意撤回者,視為於調解成立時撤回告訴或自訴。(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25條第二項)
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經調解不成立者,鄉、鎮、市公所依被害人向調解委員會提出之聲請,將調解事件移請該管檢察官偵查,並視為於聲請調解時已經告訴。(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28條)
調解需準備什麼?
身分證、印章,如果未滿20歲由父母陪同;同意調解內容時就簽署調解成立書,不同意調解內容時就請調解委員會作成調解不成立書,並收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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