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處理當事人須知

一、因汽車交通事故致體傷、殘廢或死亡者,除單一汽車交通事故之駕駛人,或受害人之故意行為或從事犯罪行為(例如飲酒不能安全駕駛而駕駛汽車)等所致外,受害人或其繼承人均可依法申請保險金或補償金,且手續簡便,無須另支付費用委託他人代辦,詳情可向各地產物保險公司總、分支機構或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電話:0800565678)查詢。另欲查詢肇事汽車是否為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被保險汽車及承辦公司名稱者,可檢具本登記聯單影本向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電話:02-23219167、傳真:02-23219134)查詢。為了提供更快、更好的理賠或補償服務,並請被保險人或受害人或其繼承人於事故發生五日內,將事故發生的當事人、時間、地點及經過情形等資料,以書面通知保險公司。

二、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可於交通事故現場處理完畢七日後,上網http://demos.kmph.gov.tw/查詢處理進度或在辦公時間內請先以電話:07-2412891、2728568查詢確認事故處理情形後,前往本局交通大隊(地址:高雄市前金區中正四路191號4樓聯合服務中心),申請閱覽或核發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現場相片;另於事故發生三十日後,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三、申請閱覽或核發提供道路交通事故資料時,當事人攜帶本人身份證明文件、印章;利害關係人攜帶本人與當事人關係身份證明文件、印章委託人除攜帶本人及當事人身份證明文件、印章外,申請書當事人欄位必須當事人填寫簽章。(申請書及填寫須知可上網http://www.kmph.gov.tw/→直屬隊-交通大隊→下載專區→申請表格→道路交通事故資料申請書閱覽下載使用)。

四、車輛損毀或財物損失案件,請自行協調理賠,或向(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向地方法院民事庭訴請審理(民事賠償警察機關不受理、不干涉)。

五、有人員受傷案件,刑事傷害責任部分,被害人得於事故發生後六個月內,主動向肇事地點轄區分局偵查隊或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得附帶民事訴訟);民事賠償部分得自行協調理賠,或向(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向地方法院民事庭訴請審理;肇事逃逸案件偵辦及追查逃逸車輛及駕駛人情形,請被害人向肇事地點轄區分局派出所查詢。

六、當事人得於事故發生當日起六個月內逕向高雄市政府交通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地址:高雄市苓雅區福德二路77號4樓、電話:07-7224822)申請鑑定。

七、當事人如為外國僑民,請向本局外事課洽辦;軍事車輛肇事請向當地憲兵機關辦理。

八、當事人對於肇事違規罰單舉發內容若有異議,請逕向應到案之交通事件裁決所(監理所、站)提出申訴或向法院聲明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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