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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上次車子被偷之後

養成一種報警的習慣

 

做筆錄、錄影、按手印

似乎很習慣這些標準報案手續

認犯人、抓兇手

我的法學緒論看來要好好的加強一番

要懂的自身權利、保護自己

基本的法律常識就該具備好

 

兇手、就是他!

到底為什麼要自稱認識她、還是她男友

有見面有連絡,見面的時候沒什麼說話

聊的內容皆是些平常的小事

心裡還是很多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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